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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10民初4202号

聂会英与史玉山、史芳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聂会英;史玉山;史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10民初4202号

原告:聂会英(聂献贞),女,195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史玉山,男,194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

被告:史芳,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聂会英与史玉山、史芳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聂会英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聂会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丙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