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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1744号

何首锋、张火星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何首锋;张火星;张敬毅;张留庆;白爱文;何普峰;白西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7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首锋,男,汉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火星,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敬毅,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留庆,男,汉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爱文,女,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普峰,男,汉族,1974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审

被告:白西臣,男,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上诉人何首锋因与被上诉人张火星、张敬毅、张留庆、白爱文、何普峰,原审被告白西臣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9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首锋于2019年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首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首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上诉人何首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