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7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首锋,男,汉族,1987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火星,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敬毅,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留庆,男,汉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爱文,女,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普峰,男,汉族,1974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审
被告:白西臣,男,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上诉人何首锋因与被上诉人张火星、张敬毅、张留庆、白爱文、何普峰,原审被告白西臣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9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首锋于2019年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首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首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上诉人何首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