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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1民督37号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祥德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督促令37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祥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湘1121民督37号

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

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行董事长。

被

申请人:刘祥德,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刘祥德于2002年5月12日向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8000元,约定于2003年5月12日到期,借款利率(月息)为6.195‰。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还本付息,申请人催收未果。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刘祥德给付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祥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刘祥德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晓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