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825民初105号
原告: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原告
委托代理人:齐某,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韩某。
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巴音毕力格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玲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