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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825民初105号

XX有限公司与韩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2-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有限公司;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825民初105号

原告: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原告

委托代理人:齐某,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韩某。

原告XX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巴音毕力格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玲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