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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02执保31号之一

周迎春、袁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迎春;袁伟;刘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02执保31号之一

申请人:周迎春,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

申请人:袁伟,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

申请人:刘慧,女,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申请人周迎春与被申请人袁伟、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作出(2019)湘0302民初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袁伟、刘慧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130000元。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刘慧名下银行账户并查封了刘慧名下位于××××房屋。2019年3月8日,申请人周迎春和被申请人袁伟、刘慧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申请人周迎春同意对刘慧名下财产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慧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安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