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02民初1369号
原告:赵杰,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张超,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赵杰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王海平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赵杰撤诉。案件受理费695元,由赵杰负担。
审判员 柳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玲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