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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02民初1369号

赵杰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杰;张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02民初1369号

原告:赵杰,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张超,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赵杰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王海平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赵杰撤诉。案件受理费695元,由赵杰负担。

审判员  柳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玲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