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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22民初1365号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徐龙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徐龙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22民初1365号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与前进二路交汇处宝运达物流中心研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艳,男,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徐龙快,男,1996年4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龙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偿还协议且被告已偿还部分款项,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成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若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