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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03民初1025号

杨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1025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田某,女,汉族,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杨某诉被告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杨某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后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晓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