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1025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田某,女,汉族,1973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杨某诉被告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杨某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后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晓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