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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民初1502号

张玉民与郑州凌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民;郑州凌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1502号

原告:张玉民,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

被告:郑州凌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市区少林大道北京大鸭梨酒店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跃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彬,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锦鹏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刘洋洋,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玉民与被告郑州凌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玉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玉民负担。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国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