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1502号
原告:张玉民,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
被告:郑州凌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市区少林大道北京大鸭梨酒店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跃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彬,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锦鹏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刘洋洋,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玉民与被告郑州凌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鸿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锦鹏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玉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玉民负担。
审判员 吴 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国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