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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9执226号

刘卫鹏与王世全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6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卫鹏;王世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刘卫鹏与王世全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9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刘卫鹏,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居民,住该区。。

被执行人:王世全,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住该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卫鹏与被执行人王世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629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82396元及案件受理费155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0000元,申请人于2019年3月6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2019)陕0629执2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永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贾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