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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1民初363号

黄颖与王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黄颖;王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1民初363号

原告:黄颖,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护士,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王静,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黄颖与王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黄颖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颖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黄颖负担。

审判员  郝景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