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21民初363号
原告:黄颖,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护士,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王静,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黄颖与王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黄颖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颖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黄颖负担。
审判员 郝景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