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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4执1548号之三

王海红、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海红;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4执15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海红,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世纪花园**。

被执行人: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经纬胡同**。

法定代表人:闫纯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月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延平,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王海红与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因申请人王海红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二初三字第00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解 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孔德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