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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26民初737号

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与曾昭亮、曾昭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曾昭亮;曾昭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626民初737号

原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文化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全和,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郴、钱军虎(实习),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昭亮,男,土家族,1978年3月6日出生,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曾昭明,男,土家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原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昭亮、曾昭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以二被告自愿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