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626民初737号
原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文化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全和,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郴、钱军虎(实习),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昭亮,男,土家族,1978年3月6日出生,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曾昭明,男,土家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原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昭亮、曾昭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以二被告自愿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