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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刑更425号

宋正江抢劫、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非法拘禁
当事人
宋正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黔27刑更425号罪犯宋正江,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生卫直属分监区服刑。2000年8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2月1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年7月12日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正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年9月28日(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2016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6)黔27刑更第36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4月28日)。2019年2月15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正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考核周期积分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考核周期获得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考核周期获得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另查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宋正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宋正江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正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令志

审判员  袁 慧

审判员  林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裴梧先

书记员吴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