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323号
原告:胡汉伍,男,1962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赵延军,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胡汉伍与被告赵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原告胡汉伍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汉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汉伍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汉伍负担。
审判员 陈祥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