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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02民初323号

胡汉伍与赵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汉伍;赵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323号

原告:胡汉伍,男,1962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赵延军,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胡汉伍与被告赵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原告胡汉伍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汉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汉伍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汉伍负担。

审判员  陈祥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