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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1执148号

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某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1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奉毅,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杨某,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杨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9年3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祁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1执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柏林

审判员  周高峰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