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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22民初3748号

青县隆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庆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北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青县隆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庆武;宋国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922民初3748号

原告:青县隆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北环盘古市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320155562D。

法定代表人:闫锡龙,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臣,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武,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第三人:宋国锋,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市。

原告青县隆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武、第三人宋国锋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2019年3月12日,原告青县隆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青县隆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县隆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彩霞

人民陪审员  宋湛滢

人民陪审员  倪世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