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3民初1064号
原告:雷成斌,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马文革,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三中村口,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雷成斌与马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 日受理后,因原告雷成斌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雷成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