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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3民初1064号

雷成斌与马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成斌;马文革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3民初1064号

原告:雷成斌,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马文革,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三中村口,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雷成斌与马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 日受理后,因原告雷成斌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雷成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