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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7101刑初8号

吕志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吕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7101刑初8号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吕志强,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曾于1983年11月9日因犯流氓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5年10月21日又被该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1986年8月15日刑满释放;于200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8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于2010年4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二十日;于2014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魏娜、张沛伦(实习),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公诉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志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志强及其指定辩护人魏娜、张沛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吕志强在郑州火车站五站台北地道处,尾随被害人王某,用黑色帽子遮挡,将被害人王某上衣口袋内的VIVO牌手机盗走,准备离开现场时,被王某同行人发现并将其控制。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40元。涉案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证明上列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吕志强认罪认罚具结书;涉案手机照片等物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蒲某、耿某、曹某证言;被害人王某陈述;被告人吕志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频监控光盘等证据。据此认为吕志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提出吕志强到案后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吕志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量刑建议。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

被告人吕志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吕志强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志强犯盗窃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吕志强系累犯且有多次前科,到案后认罪认罚的情节,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罚金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