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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2民初1088号

王喜平与汪俊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喜平;汪俊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2民初1088号

原告:王喜平,男,汉族,1988年9月29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汪俊辉,男,汉族,现年32岁,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原告王喜平与被告汪俊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王喜平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喜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喜平负担。

审判员  左向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欣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