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2民初1088号
原告:王喜平,男,汉族,1988年9月29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汪俊辉,男,汉族,现年32岁,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原告王喜平与被告汪俊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王喜平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喜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喜平负担。
审判员 左向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欣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