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502民初340号

张红珍与刘立省、庞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红珍;刘立省;庞丽丽;肖东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02民初340号

原告:张红珍,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云,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5201011713462。

被告:刘立省,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邢台市威县,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庞丽丽,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邢台市威县,现住石家庄市。

被告:肖东辉,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高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珍诉被告刘立省、庞丽丽、肖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张红珍于2019年3月12日以“原告张红珍与被告肖东辉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肖东辉已替被告刘立省、庞丽丽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原告张红珍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