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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财保85号

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财保85号

申请人: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980033X5。

法定代表人:文光亮。

被

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人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某某银行存款124015元,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人文光亮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XX房屋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彭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严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