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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8执305号

桑中见、桑林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桑中见;桑林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桑中见,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桑林山,男,汉族,住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桑中见与被执行人桑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特9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桑林山偿还申请人桑中见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特9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金奎

审判员  崔宏平

审判员  李铁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边嫚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