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桑中见,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桑林山,男,汉族,住东明县。 申请执行人桑中见与被执行人桑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特9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桑林山偿还申请人桑中见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特9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金奎
审判员 崔宏平
审判员 李铁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边嫚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