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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124号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升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升菊;姜明华;王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24号

申请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01745376。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12号城上城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方容,女,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淞,男,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系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董升菊,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姜明华,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王华珍,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公民身份号码:-2-522131196912240826。

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升菊、姜明华、王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董升菊、姜明华、王华珍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董升菊、姜明华、王华珍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李晓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