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24号
申请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01745376。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12号城上城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方容,女,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淞,男,汉族,1990年3月3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系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董升菊,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姜明华,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王华珍,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公民身份号码:-2-522131196912240826。
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升菊、姜明华、王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董升菊、姜明华、王华珍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董升菊、姜明华、王华珍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育红
书记员李晓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