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2266号
原告: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劳动东路国中星城住宅小区。
负责人:赵特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晨,女,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龙,男,199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霍州市。
被告:谭广,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审理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谭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谭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3.5元,由上海纪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