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2315号
原告:尹茵,汉族,住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东明,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笛,汉族,住大连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负责人:张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皓泉,该公司职员。
原告尹茵与被告肖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芝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