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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终996号

李锡泰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民事案由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锡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终99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锡泰,男,194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李锡泰因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其他纠纷一案,不服原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3民初1520号民事裁定,向原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接收上诉材料尚未立案的案件,由本院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锡泰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档案材料对上诉人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

二、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更改退休档案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利益。

三、涉案纠纷一审法院应予受理。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更改上诉人的档案,致使上诉人按照工人操作岗位退休,使上诉人每月损失退休金上千元。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的过错对上诉人直接造成了侵权后果,二者之间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只要具有侵权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后果,法院就应当受理。劳动仲裁部门也不受理这类案件,上诉人无法维权。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负有妥善保管档案的义务,不应更改上诉人的档案。一审法院未告知向哪个机关申请解决,处理方式错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的主张,本案的关键是确定李锡泰所诉是否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核定上诉人的退休待遇并非是民事行为,上诉人对此不服的,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学博

审判员  李庆斌

审判员  秦华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亓玉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