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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执52号

王卫东、李瑞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卫东;李瑞民;张趁霞;张朝阳;张卫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1执52号申请执行人王卫东,男,汉族,1966年1月26日生,住扶沟县。被执行人李瑞民,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生,住扶沟县。被执行人张趁霞,女,汉族,1974年8月13日生,住扶沟县。被执行人张朝阳,男,汉族,1989年2月5日生,住扶沟县。被执行人张卫新,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生,住扶沟县。关于王卫东与李瑞民、张趁霞、张朝阳、张卫新借款合同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1民初1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瑞民、张趁霞、张朝阳、张卫新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王卫东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21000元,下余款项,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分批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1执52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艳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付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