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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5民初819号

某某(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陈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5民初819号 原告某某(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负责人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檀某某、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某某(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以下简称千微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素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檀某某、王某某及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26511元(本金114400元,违约金114400元×24%×161天÷365天=12111元,自2018年3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8月27日),并支付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2、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奥迪牌小型车辆(车牌号:冀A×××××,发动机号:252189)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证据:《微贷网借款协议书》、《〈借款协议书〉电子合同确认书》、《借款承诺书》、《客户须知与免责声明》、收条、《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汽车抵押借款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被告某某答辩意见: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认可,我想分两次、两年内还清欠款,每年还一半。 被告未提交证据。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被告陈某某(借款人)通过居间服务人某某(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贷网”)向廖某某等11名出借人借款114400元,并以网络点击的方式签订了《微贷网借款协议书》(电子文本),被告另出具了《〈借款协议书〉电子合同确认书》。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14400元,借款月利率0.94%,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止。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方式为每月20日还利息,到期还本;若借款人逾期仍未还款,借款人除向出借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还应每天承担逾期罚息(金额为未偿还本息的千分之八),且出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借款人知晓并同意出借人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将其因本借款协议而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不特定的第三人,且转让次数无限定。2017年6月19日,原告(甲方、债权受让人)与被告陈某某(乙方、债务人)、微贷网(丙方、债权转让人)签订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 被告陈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已收到借款114400元的收条一份。同日,被告陈某某与原告签订了《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将其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冀A×××××,发动机号:252189)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 截止至2018年3月19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14400元及利息未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11440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14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出借人与被告陈某某、微贷网签订的《微贷网借款协议书》、原告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陈某某及出借人、微贷网签订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还款协议》、被告陈某某签署的《〈借款协议书〉电子合同确认书》等均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出借人依约向被告出借了款项,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约定,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且原告向被告陈某某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有效,被告陈某某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借款后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现尚欠借款本金1144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1144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微贷网借款协议书》约定:逾期罚息按未偿还本息总额的日千分之八计算。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14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以其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冀A×××××,发动机号:252189)为本案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且已经办理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故原告主张对被告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某(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借款款11440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9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4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如被告陈某某到期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则以其抵押车辆【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冀A×××××,发动机号:25218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某某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素华 二0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