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3306号
原告:马翔宇,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非同家具俱,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3MA40RKP486。经营者: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翔宇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非同家具俱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翔宇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非同家具俱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翔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翔宇承担,剩余5元退还给原告马翔宇。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欣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