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民终1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桂花,女,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钦坤,男,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春波,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桂花因与被上诉人姚钦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向上诉人范桂花合法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范桂花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桂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上诉人范桂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 宁
审判员 王 迪
审判员 崔耀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