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民终1175号

范桂花与姚钦坤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桂花;姚钦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民终1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桂花,女,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钦坤,男,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春波,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桂花因与被上诉人姚钦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向上诉人范桂花合法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范桂花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桂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上诉人范桂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 宁

审判员 王 迪

审判员 崔耀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