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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4民初83号

胡伟与谢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伟;谢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4民初83号

原告:胡伟,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兰(系原告母亲),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谢坤,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民,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国,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胡伟与被告谢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胡伟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计1450.00元,由原告胡伟负担。

审 判 长  石 刚

审 判 员  潘秀花

人民陪审员  刘云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