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4民初83号
原告:胡伟,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兰(系原告母亲),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谢坤,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民,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国,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胡伟与被告谢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胡伟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计1450.00元,由原告胡伟负担。
审 判 长 石 刚
审 判 员 潘秀花
人民陪审员 刘云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