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3民初187号
原告:胡雄,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
被告:唐益洪,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建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雄与被告唐益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胡雄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胡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准许原告胡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雄负担。
审判员 涂国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柱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