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02执18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信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云飞,男,汉族,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孙彦,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华锦生活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334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孙彦的银行存款38223.54元,其中偿付申请执行人19111.77元,余款作为基本生活费予以退还。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孙彦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线索; 二、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云飞名下的车辆、银行、证券、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2018年6月2日通过征信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张云飞、孙彦限制了高消费: 四、于2018年6月19日查明,申请执行人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张云飞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全都花园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 五、于2018年12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被执行人张云飞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全都花园不动产进行了处置,得款804936.00元。该款先行支付案件执行费25936元、房产交易税费8049.36元,余款770950.64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 六、于2019年3月11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云飞、孙彦名下的车辆、银行、证券、不动产进行了查询,除张云飞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全都共花园不动产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于2019年3月11日通过网络征信系统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云飞确切的住所及行踪,本院暂未对其采取制裁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款790062.41元。未能受偿款项,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002执181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建涛
审 判 员 杨继发
代理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