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07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杨秀华,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执行人:王爱义,男,46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传发,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黄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顺乾,镇长。
被执行人:杨太仁,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秀华与被执行人王爱义、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襄州区黄龙镇人民政府、杨太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杨秀华持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7日作出的襄州劳人仲裁字(2018)16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经审查查明: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5日将襄州劳人仲裁字(2018)164号仲裁裁决书送达给杨太仁,杨太仁以其对杨秀华等人的工资款不承担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审理。根据上述事实,本案据以执行的襄州劳人仲裁字(2018)164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应驳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秀华于2019年3月6日递交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