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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423执恢109号

申请执行人商恩喜与被执行人高山、金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商恩喜;金卫华;高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423执恢109号

申请执行人:商恩喜,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金卫华,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高山,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恩喜与被执行人金卫华、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商恩喜已与被执行人金卫华、高山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商恩喜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423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恢复执行。

审判员  周明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