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423执恢109号
申请执行人:商恩喜,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金卫华,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高山,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恩喜与被执行人金卫华、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商恩喜已与被执行人金卫华、高山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商恩喜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423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恢复执行。
审判员 周明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