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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13民初1395号

董瑞海与陈润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瑞海;陈润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13民初1395号

原告:董瑞海,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陈润吉,住吉林省九台市。

原告董瑞海与被告陈润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瑞海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瑞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董瑞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连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房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