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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辖终438号

韩丽华、刘金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丽华;刘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民辖终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丽华,女,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华,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申请的(2018)粤0106民初21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1、本案不存在财产权方面的侵权责任,也不存在人身权的侵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合法夫妻关系,在财产权方面是共同的,而经营权是基于财产权的管理权,法院无权干涉企事业内部自主经营权,本案的诉讼请求不在侵权责任法明确侵权的人身范畴内,故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的侵权责任案,因此本案不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上诉人韩丽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刘金华捏造侵权事实,就以侵权为理由向自己有特定关系的法院起诉,属于滥用民事诉讼权的行为,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并依法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本案中,原审原告刘金华主张的是请求上诉人韩丽华停止侵害阳光花园幼儿园合法权利及返还相关的经营权和特定资料,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且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钟育周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曾文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玮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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