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民申257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查开国,男,194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光梨,女,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再审申请人查开国因与被申请人肖光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2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查开国申请再审称,1.确认青年镇田坝街119号新建套房90%建筑面积归查开国所有。2、查开国和肖光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价值18万元的动产丢失,要求肖光梨赔偿。3.确认肖光梨出售套房20套,未经查开国同意,应当赔偿查开国损失。查开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坐落于重庆市万盛区(现綦江区)青年镇田坝街119号房屋(建筑面积127.07平方米)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系肖光梨的婚前个人财产。审理过程中,双方均陈述案涉房屋改建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亦未取得产权证书。故,一、二审人民法院对查开国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查开国诉请要求肖光梨赔偿其动产损失的问题。因查开国未举证证实其诉称动产存在的事实,故该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一、二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至于查开国请求确认肖光梨出售套房20套,因未经查开国同意,应当赔偿查开国损失问题。因该项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查开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查开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翔
审判员 谢 玥
审判员 俞开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蹇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