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21民初687号
原告:赵开辉,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庆(系赵开辉之子),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昌县东寨镇下三坝村永昌县金土豆贮储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王吉龙,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徐兴荣,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赵开辉与被告王吉龙、徐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赵开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开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万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增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