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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21民初687号

赵开辉诉王吉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开辉;徐兴荣;王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21民初687号

原告:赵开辉,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庆(系赵开辉之子),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昌县东寨镇下三坝村永昌县金土豆贮储交易有限公司。

被告:王吉龙,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徐兴荣,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原告赵开辉与被告王吉龙、徐兴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赵开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开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万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增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