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民终16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田雨平,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杜长顺,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
上诉人田雨平因与被上诉人杜长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1民初4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田雨平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雨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田雨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田雨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曲 威
审 判 员 罗延红
审 判 员 李永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志超
书 记 员 荣 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