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22民终165号

田雨平与杜长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雨平;杜长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民终16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田雨平,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杜长顺,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

上诉人田雨平因与被上诉人杜长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1民初4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田雨平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雨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田雨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田雨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曲 威

审 判 员 罗延红

审 判 员 李永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志超

书 记 员 荣 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