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40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润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吴保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北京润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自兴,男,北京润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果月娥,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良,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润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果月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51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润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润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润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润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青菁
审判员 高 贵
审判员 田 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佳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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