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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辖14号

于承香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于承香;于承林;于承波;于承龙;于成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辖14号

原告:于承龙,男,194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于成元,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于承波,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于承林,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于承香,女,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于承龙、于成元、于承波与被告于承林、于承香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于承龙、于成元、于承波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姐妹关系。母亲耿淑金于2012年9月13日去世,父亲于世宽于2015年8月16日去世,(2013)通民初字第0248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

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东下营村**院内北侧第**正房五间中西侧四间、前排正房五间、倒座房五间及西厢房两间归原告于承林所有;

二、位于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东下营村**院内北侧第**正房五间中东侧第一间归被告于世宽所有书中于承波、于承龙、于成元作为继承人,应当作为该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该案未通知于承波、于承龙、于成元参加诉讼,属于程序违法,剥夺了于承波、于承龙、于成元的继承权。故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通民初字第02483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于成元系该院原

书记员于娟之父,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不能对此案行使管辖权,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于成元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原聘用制

书记员于娟之父,因该特殊原因,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不便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其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马志星

审判员  苏丽娟

审判员  王蕾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凌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