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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81民初235号

吴发平与黄炜、钱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发平;黄炜;钱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81民初235号

原告:吴发平,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黄炜,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钱芬,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发平诉被告黄炜、钱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石朝军

书记员蔡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