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81民初235号
原告:吴发平,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黄炜,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钱芬,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发平诉被告黄炜、钱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石朝军
书记员蔡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