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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631民初183号

石昌文与肖远平、龚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昌文;肖远平;龚友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2631民初183号

原告:石昌文,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告:肖远平,男,约35岁,住黎平县。

被告:龚友亮,男,住黎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昌文诉被告肖远平、龚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昌文以被告诉讼主体不符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昌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昌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石昌文负担。

审判员  杨再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