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2631民初183号
原告:石昌文,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告:肖远平,男,约35岁,住黎平县。
被告:龚友亮,男,住黎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昌文诉被告肖远平、龚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昌文以被告诉讼主体不符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昌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昌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石昌文负担。
审判员 杨再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