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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刑终358号

王进典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王进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刑终358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进典,男,1979年4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南安市。曾因赌博于2013年7月11日被行政罚款肆佰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进典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闽0583刑初18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进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王进典在南安市××镇××小区××幢××室租房内,提供扑克牌和场地给林某、吴某1、王某1等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人民币5500元。 2016年3月8日1时许,公安民警接耳目举报,在南安市××镇××小区××幢××室租房抓获被告人王进典,查获正在赌博的林某、吴某1、王某1、丁某等四人及现场等待赌博的吴某2、洪某1、蔡某等六人,并当场扣押“姚记”牌扑克15副及赌资人民币58500元(包含被告人王进典被查获的82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林某、吴某1、王某1、丁某、吴某2、洪某1、蔡某、洪某2、王某2、张某1、王某3、张某2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租房合同,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王进典的供述和辩解。 原审认为,被告人王进典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进典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进典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进典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进典的辩护人提出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据此判决:

一、被告人王进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已扣押的赌资人民币585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上诉人王进典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进典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认定该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作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进典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王进典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王进典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对其作出的量刑适当,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连晓东

审 判 员 董耿瑜

审 判 员 张兴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庄丹钦

书 记 员 庄巧毅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