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31民初405号
原告:刘双琼,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胜,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玉学,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刘双琼与被告胡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刘双琼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双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双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刘双琼负担。
审判员 赵其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