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502刑初3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兴平(绰号“蛤蟆”),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家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租住新余市渝水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8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检刑诉[2018]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兴平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兴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兴平在其租住的新余市渝水区城南沙滩口施家村出租房内,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18时许向袁某贩卖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同时容留袁某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16日20时许向袁某贩卖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同时容留袁某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18日12时许向陈某贩卖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同时容留陈某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18日20时许向袁某贩卖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同时容留袁某吸食毒品。当晚,民警在该房内抓获了被告人彭兴平及袁某,并查获五小包甲基苯丙胺计1.79克。经鉴定,被告人彭兴平及袁某的尿样样本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类物质阳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袁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兴平的供述,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彭兴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彭兴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兴平辩称其在2018年9月11日没有贩卖毒品,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8年9月11日18时许,袁某到被告人彭兴平租住的新余市渝水区城南沙滩口施家村出租房内,向被告人彭兴平购买了2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在房间内吸食后离开。2、2018年9月16日20时许,袁某到被告人彭兴平租住的新余市渝水区城南沙滩口施家村出租房内,向被告人彭兴平购买了100元的甲基苯丙胺,并在房间内吸食后离开。3、2018年9月18日12时许,陈某到被告人彭兴平租住的新余市渝水区城南沙滩口施家村出租房内,向被告人彭兴平购买了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并在房间内吸食了被告人彭兴平放在桌上的甲基苯丙胺。4、2018年9月18日18时许,袁某向被告人彭兴平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先付给被告人彭兴平200元。同日20时许,袁某到被告人彭兴平租住的新余市渝水区城南沙滩口施家村出租房内,向被告人彭兴平拿了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并在房间内吸食。当晚,民警在该房内抓获了被告人彭兴平及袁某,并在房间一烟盒内查获五小包疑似毒品,重1.79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彭兴平及袁某的尿样样本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类物质阳性。另查明,被告人彭兴平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后民警根据被告人彭兴平提供的重要线索,侦破了李凤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袁某的证言:其总共向彭兴平购买了三次冰毒。2018年9月11日18时许,其到彭兴平位于新余市渝水区城南康居路附近的出租房内,向他购买了冰毒并在房间内吸食了冰毒,后通过微信转给他200元才离开。同月16日20时许,其到彭兴平出租房内,向他购买了冰毒并在房间内吸食了冰毒,后通过微信转给他100元才离开。同月18日18时许,其向彭兴平联系购买冰毒,先通过微信转给他200元;同日20时许,其到彭兴平出租房内,向他拿了200元的冰毒并在房间内吸食了冰毒。随后,他们被民警抓获了。2、证人陈某的证言:2018年9月18日中午,其打电话向彭兴平购买200元的冰毒。后其骑车到他租住的新余市渝水区城南沙滩口施家村出租房,吸食了他放在桌上的冰毒。随后,彭兴平给了其200元的冰毒。3、证人余某的证言:其于2018年8月10日左右将位于新余市渝水区城南沙滩口施家村的房子出租给了彭兴平。4、被告人彭兴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8年9月16日晚上,袁某到其出租房内购买了200元的冰毒。2018年9月18日20时许,袁某到其出租房内,其就拿了一点冰毒让他吸。随后,他向其购买了200元的冰毒。2018年9月18日12时许,陈某打电话向其购买200元的冰毒,后其在出租房给了她200元的冰毒。当时,她看到桌子上有冰毒,就吸食了。5、微信交易记录:证实袁某通过微信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18时42分转款200元给彭兴平、2018年9月18日18时27分转款200元给彭兴平。陈某于2018年9月18日11时58分通过微信转款100元给彭兴平。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毒品照片、毒品称重照片及称量、取样笔录:证实民警查获了彭兴平的毒品1.79克。7、新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余)公(司)鉴(化)字[2018]6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查获的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彭兴平及袁某的尿样样本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类物质阳性。9、辨认笔录:袁某、陈某分别辨认出彭兴平就是贩卖冰毒给其的人,彭兴平辨认出袁某、陈某就是向其购买冰毒的人,余某辨认出彭兴平就是向其租房的人。10、本院(2000)渝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彭兴平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8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1、归案情况说明:2018年9月18日23时许,民警在新余市渝水区城南沙滩口施家村出租房内抓获了被告人彭兴平及袁某。12、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彭兴平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后民警根据被告人彭兴平提供的重要线索,侦破了李凤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13、被告人彭兴平的身份证明等其他证据均证实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兴平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四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并当场查获了1.79克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被告人彭兴平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兴平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彭兴平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兴平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兴平辩称,其在2018年9月11日没有贩卖毒品。经查,证人袁某的证言,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了被告人彭兴平于2018年9月11日贩卖甲基苯丙胺给袁某的事实,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兴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敖文林
人民陪审员 周 良
人民陪审员 张建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