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419号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细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先进。
法定代表人:陈细和。
被
申请人:长沙市行海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海。
被
申请人:钟海。
被
申请人:余晓拓。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行海服装贸易有限公司、钟海、余晓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账号为7319041********,开户行为招商银行晓园支行,户名为湖南友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账户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湖南友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7319041********,开户行为招商银行晓园支行,户名为湖南友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账户;
二、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行海服装贸易有限公司、钟海、余晓拓名下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案件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友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湘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曼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