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03执3602号
申请执行人:金长安,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张磊,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长安与被执行人张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8)辽0103执360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9262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审 判 员 贾 民
代理
审判员 郭传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哲 更多数据: